供膳勞工體檢
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,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:
備註:食品餐飲從業人員之必要項目自114年6月4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公告實施日起刪除結核病檢查(胸部X光),其他項目可視需求自行增加。
-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,始得聘僱。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。
- 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、手部皮膚病、出疹、膿瘡、外傷、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,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,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。
| 項目 | 檢查內容 | 臨床參考之意義 | A案 $800元 |
B案 $9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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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醫師問診 | 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| 醫師理學檢查(含手部皮膚部、出疹、膿瘍、外傷等) | ● | ● |
| 一般檢查 | 身高、體重、視力、血壓、脈搏、腰圍 | 瞭解身體基本功能是否正常 | ● | ● |
| 血液檢查 | Anti-HAV IgM A型肝炎檢查 | 了解有無A型肝炎感染 | ● | ● |
| Widal 傷寒桿菌(糞便) | 評估是否感染傷寒 | ● | ● | |
| X光檢查 | 胸腔正面(AP chest X-ray) | 胸腔、肺部、心臟等器官是否有肺結核、肺炎、心臟擴大等 | ● | |
| 健康問卷 |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| ● | ● | |
| 其他 |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| ● | ● |